職業災害模擬訓練系統

暢轉體感平台體驗區 屋頂作業 露天開挖
動感平台體驗區 堆高機
機械手臂體驗區 吊籠作業 移動式起重機

多功能教室

多功能教室,場域目前規劃兩間,可供訓練、開會等使用,若有租借場地需求,請洽服務台。

​暢轉體感平台體驗區

以屋頂作業職業災害為案例,暢轉體感上層為座艙,下層為具有旋轉及俯仰功能之體感平台,使用者配戴VR頭盔並手持控制裝置,透過虛擬作業環境與體感平台的即時互動,增加沉浸式體驗的感受。

屋頂作業職業災害模擬訓練系統

1.於暢轉體感機(蛋椅)就坐後,依工作人員指示穿戴VR設備。 2.利用手把進行作業操控。 3.依課程類別之任務指示或職災體驗項目進行作業。 4.完成作業與體驗。

露天開挖作業職業災害模擬訓練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63條第2項: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為防止地面之崩塌及損壞地下埋設物致有危害勞工之虞,應事前就作業地點及其附近,施以鑽探、試挖或其他適當方法從事調查。並依調查結果擬訂開挖計畫,其內容應包括開挖方法、順序、進度、使用機械種類、降低水位、穩定地層方法及土壓觀測系統等。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65條第1項: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時,為防止地面之崩塌或土石之飛落,應採取下列措施:一、作業前、大雨或四級以上地震後,應指定專人確認作業地點及其附近之地面有無龜裂、有無湧水、土壤含水狀況、地層凍結狀況及其地層變化等情形,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營造安全衛生施設施標準第69條第1項:

雇主使勞工以機械從事露天開挖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使用之機械有損壞地下電線、電纜、危險或有害物管線、水管等地下埋設物,而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妥為規劃該機械之施工方法。二、事前決定開挖機械、搬運機械等之運行路線及此等機械進出土石裝卸場所之方法,並告知勞工。三、於搬運機械作業或開挖作業時,應指派專人指揮,以防止機械翻覆或勞工自機械後側接近作業場所。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71條第1項: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其開挖垂直最大深度應妥為設計;其深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上,使勞工進入開挖面作業者,應設擋土支撐。但地質特殊或採取替代方法,經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簽認其安全性者,不在此限。

動感平台體驗區

以屋頂作業職業災害為案例,暢轉體感上層為座艙,下層為具有旋轉及俯仰功能之體感平台,使用者配戴VR頭盔並手持控制裝置,透過虛擬作業環境與體感平台的即時互動,增加沉浸式體驗的感受。

堆高機職業災害模擬訓練系統

第一站-作業前檢查 1.使用平板電腦進行作業。 2.開啟模擬訓練App,並使用該App掃瞄平面物體或初始定位。 3.依照提示將平板電腦移動到不特定位置,顯示作業內容。 4.依據任務指示進行作業。 5.完成作業與體驗。 第二站-S型道路基本駕駛 第三站-倉儲裝卸 1.於模擬堆高機就座後,繫上安全帶並關上側門。 2.依課程類別之任務指示或職災體驗項目進行作業。 3.利用駕駛操作台進行堆高機操控。 4.完成作業與體驗。

機械手臂體驗區

以吊籠作業職業災害為案例,利用機器手臂具有高度精確重複精度加上實體吊籠,模擬吊籠於高空作業時可能遭遇強風或其他因素造成晃動,周遭架設電扇與光源,增加戶外作業的真實感。除體感外,視覺上搭配VR頭盔設備以及VR手套,提供3D模擬場景演繹防災模擬內容與實作的真實體驗。

吊籠作業職業災害模擬訓練系統

1.依照工作人員指示進入吊籠,並穿戴VR設備。 2.利用手把進行作業操控。 3.依課程類別之任務指示或職災體驗項目進行作業。 4.完成作業與體驗。

移動式起重機作業職業災害模擬訓練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23條: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不得超過額定荷重。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29條 第1項第3款: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為防止其作業中發生翻倒、被夾、感電等危害,應事前調查該起重機作業範圍之地形、地質狀況、作業空間、運搬物重量與所用起重機種類、型式及性能等,並適當決定下列事項及採必要措施: 一、移動式起重機之作業方法、吊掛方法及運搬路徑等。 二、對軟弱地盤等承載力不足之場所採取地面舖設鐵板、墊料及使用外伸撐座等補強方法,以防止移動式起重機翻倒。 三、配置移動式起重機之操作者、吊掛作業者、指揮者及其他相關作業者之職務與作業指揮體系。

雇主對於第一項移動式起重機之作業,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事前調查現場危害因素、使用條件限制及作業需求等情況,或要求委託施工者告知,並以檢點表逐項確認。 二、對於前款之現場危害因素等調查結果,採取必要之預防或改善措施。 三、相關檢點表、派車文件及其他相關紀錄表單,於施工結束前,留存備查。

CAVE VR體驗區

以污水下水道清淤職業災害為案例,透過擬真3D建模技術及既有隧道影像投影(CAVEVR)設備營造出類隧道感,建構出局限空間之污水下水道模擬作業環境,將既有隧道影像投影整合嵌入式系統。

下水道清淤職業災害模擬訓練系統

汙水下水道清淤作業 1.以觸控電腦進行作業。 2.依指示完成地面作業及個人防護具穿戴。 3.檢視地面作業及個人防護具有無缺失。 4.完成地面作業。 5.請移到(模擬隧道)指示位置並進入汙水下水道,並依指令完成清淤作業。 6.完成汙水下水道清淤作業。

下水道切割職業災害模擬訓練系統

職業安全設施規則第29-1條:

雇主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前,應先確認該局限空間內有無可能引起勞工缺氧、中毒、感電、塌陷、被夾、被捲及火災、爆炸等危害,有危害之虞者,應訂定危害防止計畫,並使現場作業主管、監視人員、作業勞工及相關承攬人依循辦理。 前項危害防止計畫,應依作業可能引起之危害訂定下列事項: 一、局限空間內危害之確認。 二、局限空間內氧氣、危險物、有害物濃度之測定。 三、通風換氣實施方式。 四、電能、高溫、低溫與危害物質之隔離措施及缺氧、中毒、感電、塌陷、被夾、被捲等危害防止措施。 五、作業方法及安全管制作法。 六、進入作業許可程序。 七、提供之測定儀器、通風換氣、防護與救援設備之檢點及維護方法。 八、作業控制設施及作業安全檢點方法。 九、緊急應變處置措施。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9-6條 第三項:

雇主使勞工進入局限空間從事焊接、切割、燃燒及加熱等動火作業時,除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應指定專人確認無發生危害之虞,並由雇主、工作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作業主管確認安全,簽署動火許可後,始得作業。

MR體驗區

機械作業職業災害模擬訓練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第16條:

衝剪機械具有下列切換開關之一者,在任何切換狀態,均應有符合。

第四條所定之安全機能:

一、具有連續行程、一行程、安全一行程或寸動行程等之行程切換開關。 二、雙手操作更換為單手操作,或將雙手操作更換為腳踏式操作之操作切換開關。 三、將複數操作台更換為單數操作台之操作台數切換開關。 四、安全裝置之動作置於「開」、「關」用之安全裝置切換開關。

建議增加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12-3條:

具起動控制功能之光電式安全裝置,應具有身體之一部將光線遮斷時能檢出,並使滑塊等停止動作之構造。 衝剪機械使用具起動控制功能之光電式安全裝置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台盤之水平面須距離地面七百五十毫米以上。但台盤面至投光器及受光器下端間設有安全圍柵者,不在此限。 二、台盤深度須在一千毫米以下。 三、衝程在六百毫米以下。但衝剪機械已設安全圍柵等,且投光器及受光器之防護高度在六百毫米下以者,不在此限。 四、曲軸衝床之過定點停止監視裝置之停止點設定,須在十五度以內。 具起動控制功能之光電式安全裝置,其投光器及受光器,應具不易拆卸或變更安裝位置之構造。 使用具起動控制功能之光電式安全裝置,應能防止滑塊等意外動作,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起動控制功能之光電式安全裝置之構造,須使用鑰匙選擇其危險防止之機能。 二、使滑塊等作動前,須具起動準備必要操作之構造。 三、在三十秒內未完成滑塊等作動者,須具重新執行前款所定起動之準備作業之構造。 具起動控制功能之光電式安全裝置準用第八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但第八條所定光電式安全裝置安全距離之追加距離之值,縮減如下表:

連續遮光幅:毫米 追加距離 C:毫米
14以下 0
超過 14,20 以下 80
超過 20,30 以下 130
矽甲烷鋼瓶更換作業 職業災害模擬訓練系統

以矽甲烷鋼瓶更換及巡檢作業職業災害為案例,利用混合實境(MR)技術將真實物體與3D虛擬場景融合,學員可使用MR頭盔觀看虛擬場域,也可透過實體手部操作與3D模擬場景互動

矽甲烷鋼瓶更換巡檢 1.依工作人員指示穿戴MR設備。 2.請依指示完成鋼瓶更換作業。 3.根據畫面顯示步驟完成鋼瓶更換作業。 4.更換完畢,完成作業。

化學品洩漏/噴濺 作業職業災害模擬訓練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5條第2項暨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37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時,應指定現場主管擔任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實際從事監督作業。 雇主應使前項作業主管執行下列規定事項: 一、預防從事作業之勞工遭受污染或吸入該物質。 二、決定作業方法並指揮勞工作業。 三、保存每月檢點局部排氣裝置及其他預防勞工健康危害之裝置一次以上之紀錄。 四、監督勞工確實使用防護具。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11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雇主對擔任下列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有害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有機溶劑作業主管。 二、鉛作業主管。 三、四烷基鉛作業主管。 四、缺氧作業主管。 五、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 六、粉塵作業主管。 七、高壓室內作業主管。 八、潛水作業主管。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2項暨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25條:

雇主為防止供輸原料、材料及其他物料於特定化學設備之勞工因誤操作致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漏洩,應於該勞工易見之處,標示該原料、材料及其他物料之種類、輸送對象設備及其他必要事項。

感電作業職業災害模擬訓練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 八、防止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九、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十、防止廢氣、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十一、防止水患、風災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十二、防止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 十三、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 十四、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採光、照明、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

職業安全設施規則第256條:

雇主使勞工於低壓電路從事檢查、修理等活線作業時,應使該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或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或其他類似之器具。

職業安全設施規則第262條:

雇主於勞工從事裝設、拆除或接近電路等之絕緣用防護裝備時,應使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或使用活線用器具、或其他類似器具。

職業安全設施規則第263條:

雇主對勞工於架空電線或電氣機具電路之接近場所從事工作物之裝設、解體、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及其附屬性作業或使用車輛系營建機械、移動式起重機、高空工作車及其他有關作業時,該作業使用之機械、車輛或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之際,有因接觸或接近該電路引起感電之虞者,雇主除應使勞工與帶電體保持規定之接近界限距離外,並應設置護圍、或於該電路四周裝置絕緣用防護裝備等設備或採取移開該電路之措施。但採取前述設施顯有困難者,應置監視人員監視之。

職業安全設施規則第276條第12項:

對於電氣設備及線路之敷設、建造、掃除、檢查、修理或調整等有導致感電之虞者,應停止送電,並為防止他人誤送電,應採上鎖或設置標示等措施。但採用活線作業及活線接近作業,符合第二百五十六條至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職業安全設施規則第277條:

雇主供給勞工使用之個人防護具或防護器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保持清潔,並予必要之消毒。 二、經常檢查,保持其性能,不用時並妥予保存。 三、防護具或防護器具應準備足夠使用之數量,個人使用之防護具應置備與作業勞工人數相同或以上之數量,並以個人專用為原則。 四、對勞工有感染疾病之虞時,應置備個人專用防護器具,或作預防感染疾病之措施。

職業安全設施規則第290條:

雇主對於從事電氣工作之勞工,應使其使用電工安全帽、絕緣防護具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器具。

VR體驗區

以施工架作業及高空工作車作業職業災害為案例,使用者配戴VR頭盔並手持控制裝置,透過虛擬作業環境與動感平台-震動地板的即時互動,讓學員有置身在施工架及高空工作車的擬真視覺與體感。

施工架作業職業災害模擬訓練系統

施工架作業 1.依工作人員指示穿戴VR設備。 2.主管任務宣導及危害告知。 3.選擇適當之個人防護具。 4.1樓施工架作業檢點(腐蝕、踏板缺失等)。 5.搭電梯至10樓進行貼磁磚作業。 6.掛上安全掛鉤。 7.10樓施工架作業檢點(踏板、安全網、防塵網..等)。 8.拿取水泥刮刀塗抹牆壁以及黏貼磁磚。 9.完成作業。

以施工架作業及高空工作車作業職業災害為案例,使用者配戴VR頭盔並手持控制裝置,透過虛擬作業環境與動感平台-震動地板的即時互動,讓學員有置身在施工架及高空工作車的擬真視覺與體感。

高空工作車職業災害模擬訓練系統

高空工作車作業 1.依工作人員指示穿戴VR設備。 2.主管任務宣導及危害告知。 3.選擇適當之個人防護具。 4.環繞車體進行作業前檢點。 5.移動到車體上方、關上車門、扣上安全掛鉤。 6.將車體移動至指定地點,完成安裝消防灑水噴頭。 7.將車體移動至原點,下車收回三角錐、橫桿。 8.完成作業。

施工架/屋頂作業職業災害模擬訓練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8條 第1項 第3款:

雇主使勞工於屋頂從事作業時,應指派專人督導,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三、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時,應先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並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但雇主設置踏板面積已覆蓋全部易踏穿屋頂或採取其他安全工法,致無踏穿墜落之虞者,不在此限。

營造全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8-1條:

雇主對於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工廠之鋼構屋頂,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邊緣及屋頂突出物頂板周圍,設置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女兒牆或適當強度欄杆。 二、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應於屋頂頂面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通道,並於屋頂採光範圍下方裝設堅固格柵。

職安設施規則第281條 第1項: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職安設施規則第第224條第1項:

雇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設有適當強度之護欄、護蓋等防護設備。